在明确拒绝中国银联的信息推销后,贾某再次收到营销短信,遂向监管部门投诉,并将中国银联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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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金融法院二审驳回贾某上诉,认定营销短信虽造成一定影响,但影响方式及频率亦属低微,并未达到对民事权益构成侵害的程度。
诉至法院,要求中国银联赔偿损失
经法院查明,贾某分别使用133、185手机号码注册成为中国银联云闪付APP用户,在注册过程中,贾某在注册界面勾选了“我已阅读并同意《银联用户服务协议》”,该协议中明确载明了中国银联有权根据用户特点向其推送相关信息,如服务信息、优惠信息、优惠券、电子票等,如用户不同意接收这些信息,可致电解除信息推送服务。
后贾某向中国银联提出要求,停止向其133手机号码发送商业短信。但在2021年11月2日,中国银联又向贾某133手机号码发送1条营销短信。此外,2021年10月—2022年2月,中国银联共计5次向贾某185手机号码发送短信,内容均为云闪付业务相关内容。
为此,贾某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去信投诉。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在对贾某的投诉进行调查后,于2022年4月2日作出了《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来信答复意见书》称,中国银联在贾某明确拒绝其发送电子信息推销后,存在继续发送商业短信的行为。中国银联已采取措施对营销短信开展整改,人民银行也将继续对中国银联加强监督,未发现其他违反人民银行相关规定的情形。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也于2022年4月29日作出了《答复意见》,对中国银联进行了行政处罚,并要求其停止向用户发送未经同意的商业短信。
贾某将中国银联诉至法院,要求中国银联公开赔礼道歉并在官网上公布道歉内容,赔偿精神损失费4万元、合理支出费1万元。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相关证据进行了认真分析和比对,最终认定中国银联向贾某发送商业短信推送具有相应的合同依据,并未构成侵权,无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但同时指出,中国银联在贾某明确表示拒绝后仍向其发送短信的行为确有所不当,相关部门亦作出了相应的处罚。但从贾某明确表示拒绝接收短信至今,中国银联仅发送了1条短信,该短信的内容亦无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之嫌,以此频率接收内容合法的信息尚不足以使民事主体产生精神上的痛苦,亦不可能产生要求中国银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事实基础。
根据上述认定,法院驳回了贾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贾某负担。
提出上诉,未获二审法院支持
一审宣判后,贾某向上海金融法院提出上诉,认为中国银联行为已严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为此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主张自身的权益,请求改判支持自己的全部诉讼请求。
中国银联表示,在收到贾某拒绝接收商业短信的通知后,中国银联已立即将其加入了禁发商业短信名单,再次收到1条短信的情况确属偶发,中国银联不存在主观故意。即便因此给贾某带来了一些不好的用户体验,中国银联也已通过电话、短信的方式对其进行了诚恳的道歉,且在原审庭审中也对贾某再次进行了道歉。
上海金融法院二审认为,作为注册用户,在接受服务享受一定的便捷性的同时,亦应对服务提供方非出于恶意的轻微瑕疵行为给予一定的容错空间,合法有度维护自身权利。本案中,虽然对贾某的隐私空间造成了一定影响,但其影响方式及频率亦属低微,并未达到对民事权益构成侵害的程度,故中国银联的系争短信发送行为,尚不构成贾某主张的侵权,贾某要求中国银联承担侵权责任的相关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文源自:金融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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